請病假與工作調整:康復期返工點樣同公司傾
康復期返工,最實際的做法,是先把個案分清楚屬於「一般病假」,還是因工受傷/《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再與公司逐項確認病假記錄、補償辦理、返工節奏和覆診請假。一般病假涉及《僱傭條例》下的有薪病假及疾病津貼;因工受傷或職業病則涉及《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補償保險及僱員補償法庭。返工安排可以提出並商議,但本文只說制度與流程,不代替法律或醫療意見。
先分清一般病假與工傷補償
香港勞工處(負責執行《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政府部門)將兩類情況放在不同制度範疇:
- 一般病假:按《僱傭條例》處理有薪病假、疾病津貼,以及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的解僱保障。
- 因工受傷或職業病:按《僱員補償條例》處理僱員補償保險、補償申索及僱員補償法庭程序。
有薪病假與疾病津貼屬《僱傭條例》下的僱員權益與福利。這項分類會決定之後向公司哪個負責同事查詢、辦理甚麼手續,以及向勞工處哪個科別尋求資料。如未能確定是否涉及工傷或職業病,不應自行作法律定性,應向公司及相關官方科別查詢;醫療部分則應向主診醫生或藥師查詢。
一般病假:先核對有薪假與津貼資格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 疾病津貼須在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並能出示適當醫生證明書等條件下處理。每日疾病津貼相當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不應自行填入未經官方公布的金額。
- 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 除因僱員觸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違反這項規定的最高罰款為10萬元。
- 如僱員不當地被解僱,僱主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相關解僱補償;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可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申索。
因工受傷或職業病:保險與申索另有渠道
《僱員補償條例》第IV部強制僱主持有僱員工傷補償保險單。勞工處所載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僱員補償法庭;兩者不是一般病假津貼的替代名稱。勞工處處長本身不會就補償個案中的事實或法律爭議作出裁決,正式申索須按條例所訂渠道處理。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協助有關人士取得工傷補償、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與公司溝通時,可先查清由哪位負責同事跟進保險及補償個案,再按勞工處刊物核對下一步程序。
死亡個案另有正式規定。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而死亡,僱主須向在生的合資格家庭成員支付死亡補償,並向曾支付合理殯殮費和醫護費的人士發還有關費用;補償按條例附表分配。死亡補償須在僱員死亡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
如死亡個案涉及事實或法律爭議,單張列明申索人須在死亡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透過申請法律援助、直接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或自行聘請律師代為入稟法院。條例的詮釋以條例原文為依歸,個別資格及法律途徑應諮詢專業人士。
同公司傾:先談路徑,再談返工安排
見公司前可整理病假日期、已通知日期、持有文件、覆診時間及目前聯絡人,讓公司一次過知道需要跟進甚麼。傾談時可分三組提問:
- 如屬一般病假,可請人力部門或主管核對有薪病假記錄、病假日期,以及是否符合疾病津貼的連續4天和醫生證明書條件,並確認款項按正常發薪日處理。
- 如可能涉及工傷或職業病,可問公司由哪個負責同事跟進僱員補償保險及申索,並索取可供核對的官方資料。是否屬於該條例所涵蓋的情況,不應由公司訊息或讀者自行作法律判斷。
- 談返工安排時,可逐項提出返工日期、工作時間、休息安排、覆診請假、日常聯絡方法和下次檢討日期。這些是商議項目,不代表公司必然接受或方案已獲批准。
返工節奏與請假安排應以主診醫生及藥師提供的醫療查詢結果為基礎,再與公司商量;本文不評估工作能力、療效或用藥。如有未確定的復診或工作安排,應先向主診醫生或藥師查詢。達成共識後,應以書面或電郵記下日期、負責人及待辦事項,避免只靠口頭記憶。
公司以外可向哪裡查詢
- 僱員補償科:協助有關人士了解及取得工傷補償等補償。
- 勞工視察科:負責執行僱傭條款及條件的法例,並設投訴熱線2815 2200,供舉報欠薪、僱主沒有持有僱員工傷補償保險單等懷疑違例個案。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公眾假期除外。
- 僱傭申索調查科:負責深入調查一些涉嫌違反《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複雜個案。
如問題涉及個別法律權利、補償資格或正式申索,應按官方文件辦理並諮詢專業人士,不要只憑本文判斷結果。